一般纳税人是什么意思

时间:2024-12-18 09:30:45浏览:100

什么是一般纳税人?

1)定义:一般纳税人是指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年应税销售额,包括一个公历年度内的全部应税销售额)超过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纳税人。

2)特点:一般纳税人按照规定的税率计算纳税,并可凭进货发票进行税款抵扣;小规模纳税人按简易办法计算纳税,即按照销售额和规定的征收率计税,连同销售价款一并向买方收取(不进行税款抵扣),然后上缴税务机关。



3)适用税率:增值税税率包括:基本税率17%,低税率13%,出口适用零税率。就日常征管来看,实际只有前两档税率。税率的具体规定如下:

(一)基本税率17%,适用于除实行低税率和零税率以外的所有货物及应税劳务。

(二)低税率13%,适用于纳税人销售或进口下列货物:

1、粮食、食用植物油;

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3、图书、报纸、杂志;

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出台后,国家陆续对一些货物的税率由17%调整为13%。主要包括:

(1)农业产品;

(2)经简单加工的粮食制品;

(3)金属矿采选产品和非金属矿采选产品(但原油、人造原油、井矿盐仍按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4)农用水泵、农用柴油机。

(三)适用零税率的货物是指报关出口的货物,包括:

1、报关出境的货物;

2、输往海关管理的保税工厂、保税仓库和保税区的货物。但国务院另有规定的货物,如原油、柴油、援外物资和国家禁止出口的货物(目前包括天然牛黄、麝香、铜、铜基合金和白金等)除外。

在此需特别指出的是,零税率和免税是两个迥然不同的概念。免税是指国家对特定纳税人的某一商品或劳务在特定环节(期间)免征全部税款;而零税率的确切含义是指国家在这一环节是要征税的,只是税率非常非常的低,趋近于零,故以零表示,称为零税率。也正因为出口环节实行零税率(即国家征税),所以,按照增值税的一般原理,以前各环节缴纳的增值税税款在出口环节都可以通过税额抵扣,申请出口退税。而对于免税品,除法律另有规定者外,一般是不能进行进项税额抵扣的。也正因为如此,《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适用免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依照条例的规定缴纳增值税。”

4)增值税计算方法:增值税的计算方法有直接计算法和间接计算法之分。所谓直接计算法是指先直接计算出增值额,再乘以税率,求出应纳增值税的方法。具体运用上又分为加法(将构成增值额的各要素相加)和减法(又称扣额法,以产品销售额扣除法定扣除额后的余额作为增值额)。所谓间接计算法,又叫扣税法,是指并不直接计算增值额,而采用抵扣税款的方法,计算应纳增值税的税额。

目前,我国采用国际上普遍采行的扣税法,在计算纳税人的应纳增值税税额时,可以按照税法规定的范围凭进货发票注明的税额,从当期的销项税额中抵扣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已缴纳的增值税税额(即进项税额)。

其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一当期进项税额

从计算公式不难看出,增值税的计算取决于当期的销项税额和当期的进项税额两个因素。

销项税额的确定

销项税额是指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按照销售额和规定税率计算的增值税税额。该销项税额按照规定在销售额之外一并向购买方收取,其公式为:销项税额=销售额X税率

1.销售额的确定

增值税的应税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从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一切价外费用。

价外费用包括: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凡价外费用,无论其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均应并入纳税人的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价外费用不包括以下项目:

(1)向购买方收取的销项税额。

(2)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3)同时符合承运部门的运费发票开具给购买方和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买方这两个条件的代垫运费。

(4)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行政事业性收费:1)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2)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3)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5)销售货物的同时代办保险等而向购买方收取的保险费,以及向购买方收取的代购买方缴纳的车辆购置税、车辆牌照费。

2.销售额的计算

(1)销售额以人民币计算。纳税人以外汇结算销售额的,其销售额的人民币折合率可以选择销售额发生的当天或当月1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纳税人应事先确定折合率,确定后一年内不得变更。

(2)纳税人进口货物,以组成计税价格为计算其应纳增值税的计税依据,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

如进口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范围的,其组成计税价格还应包括消费税税额,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

(3)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采用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合并定价的,按以下公式计算销售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

(4)混合销售行为按规定应当征收增值税的,其销售额为货物的销售额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的合计。

(5)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价格明显偏低而无正当理由的,或者视同销售行为而无销售额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按下列顺序核定其销售额:

第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第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第三,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其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X(1+成本利润率)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X(]+成本利润率)1—消费税税率

上述公式中的成本,是指销售自产货物的实际生产成本或销售外购货物的实际采购成本;该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6)对纳税人为销售货物而出租出借包装物收取的押金单独核算的,不并入销售额。但对逾期未收回包装物而不再退还的押金,应并入销售额,按所包装货物的适用税率

征税。

(7)对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注明的,可按冲减折扣额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将折扣额另开发票的,不论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在征收增值税时,折扣额不得冲减销售额。

(8)纳税人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货物,应按新货物的同期销售价格确定销售额(但对金银首饰以旧换新业务,可按销售方实际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征收增值税);采取还本销售方式销售货物的,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还本支出。

进项税额的确定

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或接受应税劳务时随价所支付或负担的增值税税额。

1、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进项税额的项目

按有关规定,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限于下列在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1)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2)纳税人进口货物,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3)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进项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进项税额=买价X扣除率

上述所称“买价,包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在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价款和按规定缴纳的烟叶税。

(4)购进或销售货物以及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支付运输费用的,按照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进项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进项税额=运输费用金额X扣除率

上述所称“运输费用金额”,是指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包括铁路临管线及铁路专线运输费用)、建设基金,不包括装卸费、保险费等其他杂费。

(5)混合销售行为依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5条规定应当缴纳增值税的,该混合销售行为所涉及的非增值税应税劳务所用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符合《增值税暂行条例》第8条规定的,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准予抵扣的项目和扣除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2、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进项税额的项目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按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1)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前述所称“增值税扣税凭证”,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和农产品销售发票以及运输费用结算单据。

(2)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

此处所称“购进货物”,不包括既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不含免征增值税项目)也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以下简称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所称“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

(3)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

(4)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

前列(3)、(4)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5)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的进项税额,如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6)前列第(2)项至第(5)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计算的进项税额。

此外,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1)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2)除《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29条规定外,纳税人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未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

纳税人发生了按规定不允许抵扣而已经抵扣进项税额的行为的,应当将该进项税额从当期发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无法确定该进项税额的,按当期实际成本计算应扣减的进项税额。

一般纳税人兼营免税项目或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月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X(当月免税项目销售额、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合计十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

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分为以下三种情况:

1、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应纳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因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的部分可结转下期继续抵扣。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一当期进项税额

一般纳税人因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而退还给购买方的增值税额,应从发生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当期的销项税额中扣减;因购进货物退出或者折让而收回的增值税额,应从发生购进货物退出或者折让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

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开票有误等情形,应按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未按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增值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扣减。

2、纳税人进口应税货物,按照组成计税价格和规定的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和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X税率

3、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按照销售额和规定的征收率,实行简易办法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公式为:

应纳税额=销售额X征收率

这里的销售额不包括小规模纳税人的应纳税额。对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采取销售额和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要计算出不含税的销售额。其计算方法为: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

另外,小规模纳税人因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退还给购买方的销售额,应从发生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当期的销售额中扣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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