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交易的主要内容和涉税风险
一、关联交易主要包括的内容
1、有形资产使用权或者所有权的转让
商品、产品、房屋建筑物、交通工具、机器设备、工具器具等
2、金融资产的转让
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其他应收款项、股权投资、债权投资、衍生金融工具形成的资产等
3、无形资产使用权或者所有权的转让
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业秘密、商标权、品牌、客户名单、销售渠道
4、资金融通
各类长短期借贷资金(含集团资金池)、担保费、各类应计息预付款
5、劳务交易
延期收付款等、市场调查、营销策划、代理、设计、咨询、行政管理、技术服务、合约研发、维修、法律服务、财务管理、审计、招聘、培训、集中采购等
二、关联交易的涉税风险
1、多类型关联交易混合控制,关联交易定价方法不透明、不固定,企业利润水平偏低
①定价方法和政策为境外母公司掌控;
②定价方法在年度间甚至年度内不固定;
③关联与非关联交易利润率水平差异较大;
④母公司限定关联交易息税前完全成本加成率偏低;
⑤企业利润水平偏低,与企业实际经营情况和行业发展趋势不符。
2、关联购销比重不大或无关联购销往来,但向境内外关联方支付名目繁多的费用,有的支付名目和方向年度间有重大
①管理服务费、市场推广费、财务税收管理支持费、特许权使用费、审计服务费等,其相关性、真实性、合理性有待核查;
②部分外资企业将征税项目(技术提成费等)改为不征税项目(管理服务费、调试指导费等);
③向母公司关联支付费用改为向母公司的境外子公司支付费用;
④关联支付改为非关联支付;
3、股权架构复杂多变,隐匿真实关联关系和关联交易,或对交易活动进行实质控制转移利润
①股权在关联企业之间频繁变更,特别是“爷爷辈”以上控制方的股权转让,或平价低价转让股权,逃避非居民企业所得税;
②隐匿真实的关联关系和关联交易,实质性管理或控制未申报关联关系和关联交易,长期处于亏损或微利状态;
③改变销售模式和渠道,使客户结构变化,申报关联交易额大幅下降;
4、实际受益人身份存疑,外方股东行为不合常规,有逃避税收的重大嫌疑
①外方股东变更为香港、新加坡等有协定优惠缔约国的投资性公司,管理人员很少且多为境内人员兼职,专管境内被投资企业咨询服务并分取利润;
②外方股东默认容忍境内被投资企业多年不分配或少分配账面利润,另为境内被投资企业融资,或收取大额咨询服务费,既有逃避非居民企业股息分配税收扣缴嫌疑,也有利用非贸易方式转移利润避税之嫌;
5、母子身份互换,外资境内新投资企业外资转内资,或将主要业务或部分职能转到关联内资企业
①外资转内资,或将主要业务或部分职能转到关联内资企业;
②原先境外上市子公司变更为投资控股或管理母公司,向境内公司收取管理服务费或跨境融资费用;
③原先境外上市子公司变更为投资控股或管理母公司,向境内公司收取管理服务费或跨境融资费用;
④部分海外上市的大型外资企业新投资建立新公司,转移主要业务;
⑤部分返程投资性质的非居民每松讲税股东撤资,或将股权转给境内关联企业或个人;
⑥设立“桥”公司人为分割跨境关联交易,将销售职能转移到母公司在北京、上海等地设立的子公司或销售公司,有的外资企业将主要业务转移到关联内资企业,缩减外资企业规模;
6、更多地通过境内公司,内关联转让定价、支付多种名目管理服务费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点击查看详情》(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5号)